新出台的林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  发布时间:2015-07-10 点击次数:


一、认真执行省政府《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闽政〔2012〕48号),强化重点生态区位保护

为完善我省生态补偿机制,适当提高用地成本,控制林地不合理消耗,引导科学合理节约利用林地。强化重点区位生态保护,我省出台了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的政策,即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闽政〔2012〕48号),该文件规定:从2013年起,对使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、省级生态公益林、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,分别按照每平方米30元、60元、90元的标准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(2013-2015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,所收资金用于高速公路两侧红线内造林绿化)。出台森林资源补偿费政策,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、重视林业生态建设的具体体现。通过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,一是有利于引导科学利用林地,促使用地单位在规划时更多考虑生态因素,在项目选址时尽量避开重点生态区位,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;二是通过适当提高重点生态区位的用地成本,促使用地单位节约用地,减少林地资源的浪费和过度消耗;三是有利于增强全社会,尤其是用地单位的生态保护意识,形成全社会重视生态、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;四是为全省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筹措资金,保证林业生态建设投入,对维护生态安全、保护生物多样性、防止水土流失、确保饮用水安全和打造宜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。

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、认真执行省政府文件,引导用地单位少占或不占林地,特别是重点区位内的林地,促进集约节约利用林地,保护好有限的林地资源,为推进我省林业科学发展、跨越发展奠定基础、创造条件。

二、不断规范林地定额和林地管理工作

今年初,我省下达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,对定额管理和林地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。在定额管理方面,突出林地用途管理,将极为有限的林地定额用好、用在最需要的项目上。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、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,适度控制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项目;在林地管理方面,一是规范沿海防护林的保护与利用。规定非依赖海岸的建设项目,不得使用沿海基干林带和沿海防护林林地;依赖海岸且确实需要使用沙(泥)岸基干林带的,尽可能在项目区的临海前沿或后方规划宽200米以上的地块用于防护林带建设。二是收回部分林地审核审批权限。将占用征收(包括永久和临时)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地的,以及除农村公共建设和村民建房需临时占用林地采沙、取土之外的其他矿山开采项目,上收省林业厅审核审批,不再委托给市、县两级。三是规范矿山开采项目使用林地。2009年2月以后初次取得采矿证的矿山使用林地,一律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严掌握。属大中型矿山或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,允许占用征收除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和重点生态区位林地外的林地;2009年2月前初次取得采矿证的矿山使用林地,属大中型矿山或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,采取适度从宽的原则,允许占用征收除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外的林地;公路、铁路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(沙)场、取土场,可以占用征收除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和重点生态区位林地外的林地。其他采石(沙)场、取土场可以占用征收非重点生态区位的商品林地。

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保护管理林地的法定职责,通过规范林地定额和林地管理工作,引导全社会依法依规使用林地,科学合理利用林地。

信息来源: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华桥国有林场管理员 | 责任编辑: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华桥国有林场管理员